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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谁剥夺了曹二珍家的“命根子”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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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资讯贵州讯(刘华)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命根子”,是他们的退路和底线,也是他们生存权益最集中的体现。因为只要有土地,农民哪怕在城市里赚不到一分钱,也不会因此活不下去,因为他们有土地,最起码能够保证饿不死

这十几年来,国家对农村越来越重视了,对农民也越来越关心了,一部接一部的惠民政策,让农民的生活越来越好了,而土地确权、土地承包期延长、土地可以抵押等政策都在证明,在未来,农村才是蓝海。

纵观中国农村,人无分老幼,地无分南北,人们对土地的眷念是城里人难以理解的。“三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这是中国农民追求的境界,也是中国农村稳定的社会基础。可惜,这些年来,贵州六盘水水城区阿戛镇阿戛村小寨组曹二珍家这样的安宁和谐氛围,因为土地承包权被非法侵占问题被破坏了。多年来,曹二珍拖着疲惫的身躯,一直游离于村委会、镇政府、仲裁委、法院之间,但是她家的“命根子”依然没有着落……

案情回放

曹二珍的父亲曹明清和罗洪安是同父异母的兄弟,由于家庭恩怨,两家一直不和谐。1983年曹明清因病去世,让这个原本幸福家庭一下子直接跌入深渊。大姐、二姐已出嫁,母亲蔡小翠弱智,经不起逼迫改嫁他乡,其弟曹庆友因是被亲生父母接走,就剩下只有八岁的曹二珍孤苦伶仃,原本可以和大姐、二姐生活,但当时才八岁的她年幼不懂事,在叔叔罗洪安、婶婶杨学英的哄骗下并同意一起生活,自然而然,原来以曹明清为户主的四十多亩的承包土地,被罗洪安一家耕种。

新华资讯记者在该村了解情况时,据多个知情老人讲,曹二珍自到她叔叔家后,可以说是没有过上一天的好日子,连学都不让她上。她叔家有七个孩子,五个男孩二个女孩,全部送去读书,唯独让曹二珍在家放牛割草打猪草,还要做家务种地,吃饭都不让她上桌,吃的是残汤剩饭,衣服也都是街坊邻居偷偷拿给她穿的,尤其是他叔叔全家搬下阿戛镇小寨组居住后,便将曹二珍一人扔在幺岩组放牛喂猪干农活。曹二珍16岁那年,被婶婶杨学英赶出家门,自己就出去打工养活自己。曹二珍在他叔家八年间,其实就是一个长工,他们全家都没得当做亲人对待她,她实在可怜得很。

1992年曹二珍与本村高勇才组成家庭后,因收入少生活困难,便有了想收回原来自家承包地的想法,于是便同婶婶杨学英商量,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便请求镇政府解决。

据水城县阿戛镇人民政府文件(阿府发[2016]76号)处理意见书显示,曹二珍向镇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后,经研究决定,于2016530日成立调查小组,对反映的土地权属问题进行调查,经工作组实地入户走访调查,在查实该土地权属问题的情况下,于201682日组织双方在镇群众工作站进行了初次协调,但双方因为抚养费以及土地青苗费具体数额等原因导致协调未果。

于是,镇政府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依据上述规定,杨学英、苟明学等人因与原阿戛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领取了土地证,该承包合法有效。杨学英、苟明学等人对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我镇无权对你反映的责任田进行确权。

,建议曹二珍向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曹二珍于2016912日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水城县阿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的法定职责。钟山区民法院于20161012日作出(2016)0201行初 108号行政判决书,以水城县阿戛镇人民政府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确权的法定职责,驳回了曹二珍的诉讼请求。

202394日,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水农仲案[2023]?20号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驳回曹二珍的仲裁请求。

专家说法

中华法系论坛组委会秘书长、法律专家张永志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行政争议案件,应当坚持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农村政策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水城县政府土地行政审批行为,该行政行为发生在我国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间,当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尚未制定,规范承包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二、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三)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上述第二条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做好‘小调整’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上述政策规定被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并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制度确定下来,应成为处理本案争议的依据。本案曹二珍为诉涉土地的轮土地承包人家庭成员,承包期至1999年底,第二轮土地承包行为发生在轮土地承包期内,如果进行局部小调整,调整方案应当根据政策要求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根据曹二珍提交的证据和镇政府已查明事实,诉涉《集体土地农业用地承包(拍卖)使用权审批表》在调整方案未经该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直接将曹明清原承包的土地登记在杨学英、苟明学名下,改变了诉涉土地的承包权人,不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水城县政府在阿戛村委会未提交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及相关会议记录、决议的情况下,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直接对包括诉涉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承包(拍卖)使用权审批表》盖章确认,且未签署意见和日期,明显违反了政策规定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仲裁委均存在认定事实部分有误,未区分正常延包土地与调整土地的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诉争土地的承包权归属问题因阿戛村在该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未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制定承包方案引起,依法应由该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撤销《集体土地农业用地承包(拍卖)使用权审批表》中对杨学英、苟明学涉案承包地的审批行为。

张永志专家还认为,行政机关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时,应当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是轮土地承包到期、第二轮土地延包启动的政策依据。曹明清系涉案土地的轮承包主体,承包期限为1983年至1999年底,在第二轮延包工作启动之时尚未到期。按照《97年通知》中“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涉案土地未经“小调整”的正当程序,不具有“小调整”后的法律效果,其第二轮延包主体应与原轮承包主体保持一致。因此,在涉案土地承包属于第二轮延包的背景下,土地调整方案未经阿戛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阿戛镇政府和水城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就直接改变了涉案土地的承包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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