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因修路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中,补偿安置未落实就强行动工占地、铲除青苗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且从未断绝。每逢遭遇这种情势,被征地农民首先想到的除了报警,就是亲自出马阻止施工,用身体挡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前的情景比比皆是。
那么,这种“自力救济”行为究竟合法吗?应否被给予行政处罚呢?法院对此类纠纷又将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贵州省六盘水市阿戛镇人民政府组织阿戛至幺岩的村级公路建设,沿途经过阿戛镇阿戛居民委员会幺岩组和小寨组两个村民组,共占用上述两个组20多户村民的承包责任地100多亩。阿戛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一事一议为由,欺骗少数被占地村民与阿戛居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要村民无偿捐献自己的承包责任地修建公路,协议由居委会单方持有。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阿戛镇人民政府没有依法进行征地公告,公路建设用地是否经过审批情况被征地村民不得而知,此外,公路建设工程也没有依法进行招标,施工单位是谁也不得而知。公路建设动工伊始,由于偷工减料或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公路入口路段大面积塌方,公路建设工程于2013年10月被迫暂时停顿下来。
2016年4月,阿戛至幺岩村级公路建设重新启动,公路原入口处塌方路段改道,曾雨信、曾玉松、郑金龙、戴兴勇等多户因塌方被毁坏的耕地在重新设计的线路中虽然未被占用,但施工单位仍把曾雨信等户的耕地上修好未被损坏的路段作为中转站加以利用,而阿戛镇人民政府既不支付曾雨信等户征地补偿款,也不对曾雨信等户被毁坏的耕地进行复垦,曾雨信等户在向阿戛镇政府多次反映未果的情况下,只好阻止施工单位在自家的承包责任地上进行施工。
2016年5月4日10时30分许,阿戛镇人民政府30余人、公安人员20余人、阿戛居委会领导班子党组成员5至6人,在阿戛镇副镇长仲松和阿戛居委会党组书记吕良鸿的带领下,来到曾雨信等人的耕地边,车停下后,20余名公安人员下车后一涌而上,对曾雨信、刘真兰等人进行毒打,值得注意的是,陈友昌去到半路,牙被打掉;曾雨信被打得口吐鲜血,造成严重内伤,曾雨信的妻子刘真兰的面部多处被打流血,右手臂骨折,在对曾雨信等3人进行毒打之后,公安人员把曾雨信、曾玉松、郑金龙、刘真兰、陈友昌、黄明英、徐金文、代永梅等9人强行带到滥坝派出所,当时不在案发现场的土地被占修建公路的村民戴兴勇也被公安人员从家中强行带到滥坝派出所,曾雨信、曾玉松、郑金龙、戴兴勇等4人被水城县公安局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刘真兰因面部多处被打伤,右臂骨折未被行政拘留,因无人承担责任,只能自己承担医疗费用。在水城县公安局和阿戛镇人民政府的高压太势之下,其他因修建公路土地被占用的村民再也不敢向阿戛镇人民政府要求支付征地补偿款。
行政拘留期满后,当地公安人员多次以阻碍施工已经造成损失为由,强制要求曾雨信等赔偿43.93万元钱。曾雨信等无法支付所谓的损失费,刘真兰被逼走投无路,上吊。因被及时发现,幸免于难。
曾雨信等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和43.93万元的赔偿,要求行政复议被拒,于同年6月6日向有关部门控告公安乱作为。
控告信递交后不久,6月24日,曾雨信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立案侦查,同年 7月 11 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6年7月24日,曾雨信正在读书的女儿在QQ空间发布了《给各界朋友的一封信》讲述了自己父母的不幸遭遇,寻求社会的帮助。发出去不几天,被拘留十日,有刘姓朋友转发后,亦被拘留5日处罚。截止发稿日期,该QQ空间发布的求助信仅为163次浏览。
2016 年12月1日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 (2016) 299号起诉书指控曾雨信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2月10日、 2017 年 4 月12日、2017年4月24 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9日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21 刑初 338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曾雨信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期徒刑四年。
专家说法
基于此,中国法制监督网特邀 本案进行解读, 提出如下观点:
1. 曾雨信面对不法侵害采取自力救济且未超出合理限度,不应受到处罚。
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全自己的权益,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者请求了,但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系自助行为,属于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不超出合理限度,不应受到处罚。
2. 当地相关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强行施工占地,属于显而易见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
本案中,镇政府在修路项目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国土部门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涉案100多亩耕地强制拆除、掩埋、推平,该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法性显而易见,行政相对人基于一般法律常识即可作出判断。
面对政府上述严重侵犯合法权益的明显违法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曾雨信等采取了涉案阻止施工行为,该行为事出有因,行为人的行为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和限度,可予以批评教育并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不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上述应当考虑的因素,认定曾雨信上述行为违法且属于“情节较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理由如下:
(一)关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问题。涉案土地系曾雨信家的承包地,系集体土地。修路占用土地是性的,应当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施工、修路。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被村集体依法收回,或者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的情况下,在曾雨信等人的承包地上强行施工,曾雨信等人采用的方式阻止施工,该行为尽管存在不妥,但仍应当认定属于私力救济行为,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水城县公安局认定曾雨信的行为已构成扰乱社会秩序,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公安局复议后维持该处罚决定实属不妥,应予一并撤销。
(二)关于阿戛镇人民政府阿府发[2013]1号文件、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发改字[2013]460 号文件、阿戛镇人民政府阿府发[2013]1号文件及处理意见、2011年12月5日阿戛村幺岩组群众会议材料、阿戛镇居民委员会证明、阿戛镇人民政府阿府报字 (2013) 3号文件、阿戛镇人民政府阿府专议字[2013117号文件等文书的合法性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上法院采纳的是阿戛政府针对具体事项所作的证明,不是规范性文件,不是人民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对象,更不是公安机关作出对曾雨信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原审认为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显然是错误的。不应以此判决曾雨信有罪。
编者按:
修路占用土地是性的,应当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施工、修路。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被村集体依法收回,或者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的情况下,在曾雨信等多人的承包地上强行施工,曾雨信等人阻止施工,该行为尽管存在不妥,但仍应当认定属于私力救济行为,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